来源:本站 作者:四川自考网 时间:2024-08-09 阅读:15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 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 位〔2019 〕20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 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学位〔 2022 〕 5 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 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 〕10 号)等文件精神, 切实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的专业,应是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 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 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应遵循“择优授予” 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经四川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西南医科大学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 成教” )和西南医科大学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 自考” )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 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职业 道德与素养,遵纪守法。
(二)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 异。其中,成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总 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
(三)外语成绩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 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 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考试语种为英语。
2.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者。
3. 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在取得考籍后,参加自考英语(二)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四)学位课程考试: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专业 “主干课程”的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 自考本科毕业生因已参加相关课程的国家考试,不再参加 三门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位课程考试。
(五) 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的;
(五)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六)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的;
(七)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 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 一)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以毕 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内,可在每年的 4 月向继续教育学院 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书面申请。
(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授位条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并核实其有效性,核实通过者制定推荐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名单及个人申请材料( 一人一袋), 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领导小组复审。
(三)复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领导小组对继续教育学 院上报的符合授位条件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复审通 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符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在学位评定委 员会结束后及时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校内公示。
(五)颁发、备案与归档。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颁 发。学校对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学位授予信息按要求上 报备案,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
第九条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情 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 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继续教育学院 对授位名单进行校内公示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 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 不需变更授位结论的直接告知学生本人;有需变更授位结论的, 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拟处理决定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出具书面决定送达学生。对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最终决定不服者可按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申诉。
第五章 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 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按相应流程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十五条 |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或省上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
第十六条 |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