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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作者:四川自考网 时间:2024-08-09 阅读:15次

西南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  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  位〔2019 〕20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  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学位〔 2022 〕 5 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  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 〕10 号)等文件精神,  切实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的专业,应是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 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  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应遵循“择优授予” 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经四川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西南医科大学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 成教” )和西南医科大学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 自考” )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 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职业 道德与素养,遵纪守法。

(二)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 异。其中,成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总 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

(三)外语成绩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 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 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考试语种为英语

2.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者。

3. 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在取得考籍后,参加自考英语(二)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四)学位课程考试: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专业 “主干课程”的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 自考本科毕业生因已参加相关课程的国家考试,不再参加 三门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位课程考试。

(五) 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的;

(五)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六)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的;

(七)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 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 一)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以毕 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内,可在每年的 4 月向继续教育学院 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书面申请。

(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授位条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并核实其有效性,核实通过者制定推荐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名单及个人申请材料( 一人一袋), 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领导小组复审。

(三)复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领导小组对继续教育学 院上报的符合授位条件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复审通 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符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在学位评定委 员会结束后及时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校内公示。

(五)颁发、备案与归档。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颁   发。学校对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学位授予信息按要求上 报备案,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

第九条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情 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 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继续教育学院 对授位名单进行校内公示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 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  不需变更授位结论的直接告知学生本人;有需变更授位结论的, 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拟处理决定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出具书面决定送达学生。对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最终决定不服者可按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申诉。

第五章 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  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按相应流程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或省上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