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作者:四川自考网 时间:2024-09-04 阅读:2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14〕10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2019〕1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川教〔2021〕124 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管理和监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经上级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择优授予基本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
(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学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的由学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二年内(含二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达到以下要求: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且在校学位办备案的学位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
学生参加以下三种外语考试且取得相应成绩,可认可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
3.在籍期间取得全国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三级及以上证书。
(四)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论文通过答辩且成绩合格;成人教育毕业生毕业实践成绩合格。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籍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受过严重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或因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违反校规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教学点具体组织;自考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专业学院具体组织。
(二)毕业生个人向具体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学位外语考试或第六条(三)认可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填写完整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学籍表》或《自学考试毕业生学籍表》;
5.以身份证号码命名的近期蓝底免冠证件照片(纸质和电子版)。
(三)具体组织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上述毕业生个人提交的所有申请学士学位材料;
2.本单位申请学士学位数据库文件汇总表;
3.本单位申请学士学位名单。
(四)继续教育学院对具体组织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汇总后,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以下材料予以审议:
1.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汇总表;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
3.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表。
(五)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有关材料通过后,将上述材料报送校学位办。
(六)校学位办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印发授位文件,公布授位名单,授予学士学位。
(七)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九条 校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应各司其职,明晰责任,切实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校学位办的职责
1.组织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及执行相关文件;
2.指导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指导和监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4.组织开展对授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责
1.负责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宣传、实施;
2.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践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3.组织教学、实践活动,并在校学位办指导下开展相关考试工作;
4.宣传、组织学生开展学位申报工作;
5.整理并审核汇总毕业生申请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办。
第十条 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开展2次,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
第十一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在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组织、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办提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如遇国家授位政策调整的,则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医学院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成医〔2017〕27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