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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作者:四川自考网 时间:2024-09-25 阅读:5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教学点是指本校各相应二级学院成教校内教学点及经四川省教育厅备案的成教校外教学点;助学点是指本校各相应二级学院自考校内助学点及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自考校外助学点。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筹,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两年内(以毕业证书上的日期为准)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其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3.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水平达标。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低于70分,查重率不超过30%。

4.学业水平测试达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干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统一命题(统考)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二)外语条件

参加外语水平测试,外语水平测试需自取得本科的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达到学校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的相应要求。

英语专业(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参加四川文理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320分及以上;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300分及以上。

3.参加四川省大学英语新三级考试笔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5.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参加四川文理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高级英语”(课程代码00600),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4.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自考本科专业有效考籍之日起,三年之内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并达到基本条件(第七条(一)项)要求可免考外语直接申请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自注册自考本科考籍后,超过三年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外语条件要求方可申请学位。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三)已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者;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流程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申请。学士学位工作启动后,满足条件的学生向教学点(助学点)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科毕业证书

3.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明(第八条免考除外);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5.《学术诚信承诺书》一份;

6.毕业论文(设计)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各一份;

7.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报告一份;

8.教育部本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9.蓝底彩色证件照两张;

10.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材料初审。教学点(助学点)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整理汇总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教学点(助学点)应提交复审材料如下:

1.四川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情况一览表;

2.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三)材料复审。继续教育学院对初审合格的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至校学位办审查。

(四)校学位办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对收到的申诉,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实,校学位办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夏季和冬季各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2023年4月13日)起施行,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川文理[2020]5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