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作者:四川自考网 时间:2024-10-22 阅读:0次
(二)成绩:
1.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补考合格按60分计算);
2.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纳入总平均成绩计算的课程不含实践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其他实践环节。
(三)外语水平达标:
1.非英语专业学生从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成都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2)参加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成绩达60分及以上;
(3)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成都大学自考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4)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及以上;
(5)曾参加“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英语)”,成绩60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学生从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高级英语”(课程代码00600),成绩达60分及以上;
(2)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3)曾参加“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日语)”,成绩60分及以上。
(四)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评审合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2.在读期间因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取得毕业证后已申请过一次学士学位,未通过者。
5.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